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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酒“茅铺”商标撞脸茅台,构成近似被驳回!

“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哟”,一句场景化的广告词,飞遍大江南北,打响了劲酒品牌。

经由六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劲酒已经从单一的白酒发展到以保健酒为主,拥有保健酒、白酒和中医药三大业务。

劲牌有限公司名下更是有“中国劲酒”和"毛铺苦荞酒"两大品牌,“劲牌”和“毛铺”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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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劲牌公司申请注册一件“茅铺”商标,结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为此,劲牌公司上诉至法院,近期法院审理结果公布。

 

据了解,劲牌公司于2019年3月申请注册第36782094号“茅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利口酒”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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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贵州茅台公司名下在先注册的第14817143号“茅MO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8951419号“茅”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4758358号“茅”(简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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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按照规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劲牌公司不服,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其名下的驰名商标“毛铺”构成近似,应予其所持有,请求法院判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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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或类似商品,这一点劲牌公司也明确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是否近似。

 

诉争商标由“茅铺”构成,三引证商标都含有“茅”字,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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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劲牌公司主张的诉争商标与其名下驰名商标“毛铺”构成近似,应予其所持有,法院认为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予支持。

 

在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三引证商标已被初步审定公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查,诉争商标同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近似,不予公告,法院驳回了劲牌公司的诉讼请求。